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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荣全与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全,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488号原告:李荣全,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东方银座3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张海英,职务董事长。原告李荣全诉被告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荣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全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荣全负担。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志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