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荣全与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全,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488号原告:李荣全,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东方银座3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张海英,职务董事长。原告李荣全诉被告中合三农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李荣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全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荣全负担。审判员 赵锦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志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