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608号原告: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大街376号鑫乐汇购物广场一期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7R91P6K。法定代表人:宁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林,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无其他纠纷,故原告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柏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