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桂珍与裴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裴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939号原告:李桂珍,女,1948年9月23日生,满族,居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云,女,1969年4月23日生,满族,居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裴立军,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迎宾路与新城大街交叉口西北角。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桂珍诉被告裴立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桂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桂珍负担。审判员 刘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钰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