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玉先、罗时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先,罗时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先,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玉,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时付,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胜,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玉先因与被上诉人罗时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玉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