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1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助民与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助民,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1990号申请执行人张助民,女,满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张琳,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13-6)。法定代表人姚试龙。申请人张助民诉被执行人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城亿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102民初10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助民预交房款272,160元;二、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助民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以272,16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城亿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助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晨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