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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中与被执行人孙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中,孙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中被执行人孙昌荣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昌荣系庆阳案建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待领取的工程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庆阳安建商砼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