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某、林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林某,女,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遂川县。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绪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