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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49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被请执行人:王鑫案由:罚金被执行人王鑫财产刑征收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津011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492号。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9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