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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三号1-5层。负责人:赵勇,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鑫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相臣,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98号。被执行人李相臣、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郭顺珍、女,汉族,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广聚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一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李相臣、郭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中华审判员  周吉成审判员  戴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建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