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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荷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荷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608号原告: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李保安。被告:荷花,女,蒙族,住磴口县。原告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荷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磴口县紫荆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晔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