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智辉与范红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辉,范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399号申请执行人:张智辉,男,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范红星,男,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张智辉与被告范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范红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智辉依据该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范红星归还借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车辆、银行、证券及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集中查询查明,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执行中,本院另案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沪0117民初168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