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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旭东、耿庆明与阳毅、程景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东,耿庆明,阳毅,程景明,许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2947号原告:郑旭东,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耿庆明,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阳毅,女,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程景明,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洋,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旭东、耿庆明诉被告阳毅、程景明、许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旭东、耿庆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旭东、耿庆明撤回对被告阳毅、程景明、许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郑旭东、耿庆明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