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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燕子飞、曹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燕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9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公司。被执行人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485号执行证书已生效,向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偿付借款135473.42元,保留追偿利息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执行,并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承担的费用,负担案件执行费193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名下有房产做抵押,位于榆林市红山雄山巷西十一排4号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570**号,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10第25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名下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红山雄山巷西十一排4号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570**号,土地证号:榆市国用2010第258**号)。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燕子飞、曹玉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