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奇与刘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刘雅丽,沈阳天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796号原告:李奇。委托代理人:袁姗姗,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雅丽。第三人:沈阳天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奉天街33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奇诉被告刘雅丽、第三人沈阳天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65元,由原告李奇负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