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5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有贵魏永分与熊吉波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有贵,魏永分,熊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547号申请执行人唐有贵,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魏永分,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熊吉波,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熊吉波因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永刑初第9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熊吉波赔偿申请执行人唐有贵、魏永分经济损失144673.00元(已付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唐有贵、魏永分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吉波因交通肇事后自身受伤,涉及多名申请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熊吉波自2018年起每年给付8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5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熊吉波不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有贵、魏永分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