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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鹏程与被执行人张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鹏程,张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乔鹏程,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张纪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鹏程与被执行人张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乔鹏程确认。申请执行人乔鹏程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