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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李建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李建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16号。负责人:林水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建合,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初140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李建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本金528059.11元及利息、罚息。在本案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李建合所有的坐落在龙泉市新华街20号广富楼的不动产经本院司法拍卖处置,由案外人周某竞得。拍卖后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不足清偿,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尚有债权本金180269.22元及利息、罚息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季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智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