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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与赵恒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赵恒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4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刘绍辉。被告:赵恒恒,男,1991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与赵恒恒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结清欠款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