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秋克与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秋克,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任秋克,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史长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孙宝臣,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广荣,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秋克与被执行人史长钰、孙宝臣、王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