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625号龙永成与吴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永成,吴荣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民初625号原告:龙永成,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龙,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荣贵,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原告龙永成与被告吴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永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荣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永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荣贵给付货款7790元;2、判令被告吴荣贵从2016年8月5日起至货款给付完为止,按月利息1分加收50%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在2016年7月26日,被告吴荣贵到原告处购买松方500条,单价7.5元/条,货款为3750元:楼梯板37块,8元/块,货款为290元,货款合计共4040元;后被告又在2016年8月4日购买松方500条,单价7.5元/条,货款为3750元,以上合计货款共7790元至今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吴荣贵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和2016年8月4日,被告吴荣贵先后向原告龙永成购买了规格为5cm×7cm的松木方料1000根和楼梯板37块(双方口头协议松木方料每根价格7.5元,楼梯板每块价格8元),共计货款7796元,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名,原、被告未书面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送货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龙永成与被告吴荣贵就购买松木方料等达成口头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79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未书面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确定货款给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8月5日起至货款给付完为止,按月利息1分加收50%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被告吴荣贵应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货款给付完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度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吴荣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荣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永成货款7790元和违约金(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货款给付完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度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龙永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荣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永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