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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3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提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3民初1043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提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马某某、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清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成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