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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影、胡海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李影,胡海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4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郑亚东,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雁,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影,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胡海洋,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影、胡海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晨晖代理审判员  史向前人民陪审员  毛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华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