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宝权与郑锐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宝权,郑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926号申请人:汪宝权,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郑锐敏,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汪宝权与被申请人郑锐敏债权转让及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宝权在被申请人郑锐敏提起上诉后,案件移至二审法院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锐敏价值6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宝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郑锐敏价值6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汪宝权用于担保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汪宝权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余仁伟审判员 陈亚明二○二○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靖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