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储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