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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储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晓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