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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双庆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双庆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43号罪犯孙双庆,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双庆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孙双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该犯伙同李某预谋后,利用李某负责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虚造征地拆迁协议,套取补偿款及利息共计330858.43元。孙双庆系自首,其亲属己退缴全部赃款。罪犯孙双庆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4年3月和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和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7月和12月获得表扬。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四次、优秀二次。该犯为老年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双庆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双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