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932号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08248-3,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C栋三楼。法定代表人刘久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长慧,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银龙苑1-2-202号。委托代理人红兰,女,1979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静湖北苑A7-351号。被告郑伟,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南露天矿运输部职工,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令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辛朵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