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魏县中医医院、徐书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县中医医院,徐书芬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县中医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天安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魏勇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江,邯郸市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书芬,女,193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再审申请人魏县中医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徐书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县中医医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剥夺了魏县中医医院的辩论权利,审判程序违法。魏县中医医院在一审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因徐书芬家属不配合,导致鉴定听证会无法召开,本案应中止审理。本案鉴定人不具备鉴定的技术资格,二审判决采纳该鉴定意见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徐书芬入院前右腿局部某某,其系因病某某,徐书芬的某某与魏县中医医院的治疗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魏县中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某某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医疗过失参与度等级为某级,全部责任。虽然魏县中医医院在诉讼期间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是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或者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且徐书芬一方不同意重新鉴定,故原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支持徐书芬的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经审查,原审法院并未剥夺魏县中医医院的辩论权利,审判程序并不违法。综上,魏县中医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县中医医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米世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