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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李庆福、金林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李庆福,金林枝,李莹,陈干标,蔡丽梅,陈伟法,金林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194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108号。诉讼代表人:陈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挺锋,该行员工。被告:李庆福,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金林枝,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李莹,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干标,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蔡丽梅,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陈伟法,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金林秀,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告李庆福、金林枝、李莹、陈干标、蔡丽梅、陈伟法、金林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1元,减半收取2060.50元,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潇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