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女,195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海斌,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平顺县青羊镇国和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王玉英与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5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王玉英劳动报酬94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达盛种养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405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