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葛传相与王闯明、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传相,王闯明,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180号原告葛传相,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闯明,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石佛三叉路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569138766(1-1)。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负责人李世彬,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举,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传相诉被告王闯明、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传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传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传相承担。审判员 李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