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与薛磊、薛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薛磊,薛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岩,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薛磊。被执行人薛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岩兴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磊、薛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的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磊所有的车牌号为甘LS49**号东风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K39,车辆识别代码:G16632。二、被执行人薛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薛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薛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泽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