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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艳、郑芳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艳,郑芳媛,杨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921-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艳,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郑芳媛,女,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被执行人杨文月,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天津市宝坻区,现查无下落,申请执行人李文艳与被执行人郑芳媛、杨文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5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支付利息,诉讼费8388元(含公告费3520元),执行费798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他案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郑芳媛名下的房地产,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