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迪与刘忠义、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迪,刘忠义,宋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迪,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文,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忠义,男,汉族,1970年8月30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萍,辽宁智锐律师职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龙,男,汉族,1977年10月1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上诉人姜迪因与被上诉人刘忠义、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刘忠义请求宋文龙、姜迪偿还其借款并提交宋文龙的银行转账明细用于证明借款事实。根据该银行转账明细,宋文龙于2006年6月27日收到案外人李杰向其转账的25.2万元,一审法院对于该25.2万元的性质,即是否为刘忠义出借给宋文龙的款项,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1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姝丽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