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晓微与阎宝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微,阎宝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晓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阎宝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周晓微依据(2017)黑0129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阎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阎宝芳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另有蔡春明申请执行阎宝芳一案,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黑0129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阎宝芳工资收入,依周晓微、蔡春明申请,本院作出(2017)黑0129执134号划拨了黑01**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阎宝芳工资收入39000元。按周晓微、蔡春明与阎宝芳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分配给蔡春明34200元,分配给周晓微4800元。同时双方达成协议,自2017年5月份起每月给阎宝芳及子女保留生活费1000元,剩余工资收入由周晓微、蔡春明按比例分配,执行款先偿还利息后再偿还费用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阎宝芳尚欠周晓微借款本金752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给付。经查,阎宝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阎宝芳不发失信、不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泊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