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炎明、吴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执35号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炎明、吴胜:你们与申请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于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其中325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止、1500万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止);2.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3.威远县严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对上述第1项、第2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四川省威远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罗炎明、吴胜对上述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案件受理费2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联系人:周勇王航宇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