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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小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莲,刘胜,刘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2623号原告:何小莲,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胜,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刘明,住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弄***号***室,其余身份信息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琳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小莲与被告刘胜、刘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为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施 蕾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