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讷河市京都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讷河市房产管理局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讷河市京都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讷河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讷河市京都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讷河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卫东,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讷河市京都共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讷河市房产管理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内,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高艳萍审判员 朱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