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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连云港艾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艾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财保53号申请人连云港艾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明阳,总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杨集镇利华村杨陡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申请人连云港艾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732070000000189)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艾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