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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曹洪兵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兵,石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兵,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石远东,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曹洪兵与石远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远东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石远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石远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洪兵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远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