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3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执3157号张文振申请执行马防终结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振,马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3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振,男,住沛县。被执行人马防,男,1住沛县。张文振与马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2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马防于2016年5月23日前偿还原告张文振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12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被告马防承担。因被执行人马防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振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202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马防山东济宁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张文振咱不要求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张文振申请执行马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蔡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赵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