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班忠明与邢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忠明,邢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3民初1424号原告:班忠明,男,194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邢丽萍,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春,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班忠明与被告邢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忠明、被告邢丽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富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班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邢丽萍偿还借款20万元及自2015年3月16日起的利息3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邢丽萍向班忠明借款50万元,已还3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邢丽萍辩称,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是班忠明通过邢丽萍把钱投到了担保公司,邢丽萍也将担保公司支付的利息都给了班忠明,让邢丽萍承担还款责任不公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3月18日,班忠明向邢丽萍转款70万元。2015年3月16日,邢丽萍向班忠明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欠613所班忠明现金伍拾万元,计划今年年底还清,第一次还款伍万元(2015年3月30日),第二次还款壹拾万元(2015年5月30日),第三次还款贰拾万元(2015年8月30日),第四次还款壹拾万元(2015年10月30日),第五次还款伍万元(2015年12月30日)。诉讼中,班忠明陈述,支付给邢丽萍的70万元,邢丽萍已退还20万元。班忠明自认,邢丽萍出具还款计划后,于2015年底还款18万元,2016年底还款12万元,尚欠20万元。本院认为,班忠明以还款计划及转账凭证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邢丽萍抗辩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邢丽萍应当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班忠明主张的逾期利息3000元,尚未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邢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班忠明借款20万元及利息3000元。如邢丽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计2172.5元,由邢丽萍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向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