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文举与曾亚洲、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举,曾亚洲,潘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87号原告:张文举,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诺清,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亚洲,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潘志刚,男,1968年12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张文举与被告曾亚洲、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