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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文举与曾亚洲、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举,曾亚洲,潘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387号原告:张文举,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诺清,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亚洲,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告:潘志刚,男,1968年12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原告张文举与被告曾亚洲、潘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