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邱家军、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军,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671号之二申请人:邱家军,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申请人:颜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家军与被申请人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邱家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404民初67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颜明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花苑新村160号房产中颜明所占有的全部房产份额进行查封,并对申请人邱家军的女儿邱洁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中至信·壹号庄园2栋1501号房产进行查封。在诉讼过程中,邱家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皖0404民初6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邱家军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邱家军已撤回对颜明的起诉,不宜继续对颜明的房产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颜明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花苑新村160号房产中颜明所占有的全部房产份额的查封。二、解除对邱洁名下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中至信·壹号庄园2栋1501号房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邱家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健雯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