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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科与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科,陈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08号原告:张科,男,生于1978年3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陈小辉,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张科与被告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张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丹人民陪审员  舒良敬人民陪审员  杨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桂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