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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行赔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行赔初8号夏学军诉桃江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学军,桃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922行赔初8号原告夏学军,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桃江县。法定代表人林龙飞,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学军诉被告桃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学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殷 载 媛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阳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