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邓军,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901号原告:刘建明,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罗海源,广东真善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军,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香颂苑一街自编1号之一。负责人:李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明诉被告邓军、第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展强人民陪审员 刘灿容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梁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