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红艳、蔡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艳,蔡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艳,曾用名杨宏彦,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争,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上诉人杨红艳因与被上诉人蔡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红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杨红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上诉人杨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