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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红艳、蔡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艳,蔡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艳,曾用名杨宏彦,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争,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上诉人杨红艳因与被上诉人蔡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红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杨红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上诉人杨红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