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湖州凤凰新经纬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刘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凤凰新经纬大酒店有限公司,刘宇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546号原告:湖州凤凰新经纬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凤路**号。法定代表人:谈丽萍。委托代理人:梅斌,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宇,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州凤凰新经纬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凤凰新经纬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凤凰新经纬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剑人民陪审员 莫婷超人民陪审员 尹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