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审字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李悌度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李悌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字220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悌度,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6]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建筑物等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6]2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9月5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将非法占用的30.8平方米林地退还给桥墩镇龙井村集体;二、在收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面积为136.5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0.8平方米林地恢复土地原状,对破坏的124.8平���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6]2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该项由苍南县桥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