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玉光、刘曦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光,刘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光。被执行人:刘曦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曦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曦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曦涛银行存款或储蓄存款人民币20833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丰思雨 微信公众号“”